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上訴人 謝喬媗 被上訴人 王進哲
王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