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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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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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月13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原告」、「被告」,應更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