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16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董中堉 被繼承人 董文山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董文山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3樓,此有聲明人提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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