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政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紹政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