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鄭明源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杰 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00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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