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楊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120號),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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