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 范振田 被告桃德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告 鄭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顏世翠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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