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邱健樑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有先、備位,其中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高,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