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一年除字第七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鼎豐企業有限公司│華信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九月十日│貳萬壹仟肆佰伍拾│A0000000│││││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