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英
顏榕芊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明英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榕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2人因社區植栽糾紛,任意出言辱罵告訴人夫妻,行為至屬不當,經本院移付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惟被告顏榕芊已當場表示歉意,被告郭明英則否認辱罵告訴人,有本院調解案件進行單1紙在卷可稽,其2人犯後態度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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