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不得經營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玩機台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伍佰元及記帳一簿壹本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所犯先後多次賭博
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基於概括範意為之,
為連續犯,依法應加重其刑。又扣案之記帳本一本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應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