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南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4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4月6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元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培聞
法 官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