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李青峯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上訴人 蔡珮婷 訴訟代理人 陳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當事人攜同兩造之父母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惠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