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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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永業陽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參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零參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基準利率表查詢單、放款資料查詢單各乙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撥款憑單影本、存款憑條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案訴訟費用新台幣11,296元即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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