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巷1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繳款明細單影本、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放款撥款傳票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案訴訟費用新台幣8,040元即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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