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有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 李有德 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3年10月8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其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然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