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64號聲明人 林玉梅
陳貴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命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而該通知業分別於同年11月30日、12月4日合法送達聲明人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明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聲明人嗣聲明撤回本件聲請,惟案件撤回應以案件合法繫屬為前提,是就撤回案件之聲請,不再予以審酌,併此說明。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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