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柳營鄉人和村三九之六號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進行辯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十二時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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