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原告約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被告清華國際通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簽訂合約書第九條第二款之約定及解除契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之記載可憑(見本院卷第三至八頁)。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十二條第二款後段約定:「雙方若涉訴訟必要時,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明確,亦有卷附合約書可按(見本院卷第十五頁)。是以,兩造既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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