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英美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5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4日發函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前揭同意之債權人所提陳報狀附卷足佐。又上開同意或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更生方案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13,437元,總清償金額為1,289,95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99.9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18,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
13,437元後,僅剩餘4,563元,已盡其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㈡債務人提出99.95%清償之更生方案,並經債權人書面可決
通過,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3,437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99.9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90,55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89,95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9,322│409│├──┼────────────┼─────────┼────────┤│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41,219│2,512│├──┼────────────┼─────────┼────────┤│3│荷商荷蘭銀行(股)│81,470│848│├──┼────────────┼─────────┼────────┤││4│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66,591│693│├──┼────────────┼─────────┼────────┤│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16,668│5,381│├──┼────────────┼─────────┼────────┤│6│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53,178│553│├──┼────────────┼─────────┼────────┤│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93,909│978│├──┼────────────┼─────────┼────────┤│8│元大商業銀行(股)│113,266│1,179│├──┼────────────┼─────────┼────────┤│9│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84,929│884│├──┼────────────┼─────────┼────────┤││合計│1,290,552│13,43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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