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綠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萬鐘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
丁○○乙○○甲○○庚○○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之聲明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