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楊忠龍具保人蔡彩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2號、106年度執字第14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彩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蔡彩霞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忠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蔡彩霞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處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楊忠龍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另經通知具保人蔡彩霞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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