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軍毒偵緝字第4號、毒偵字第429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柒玖 公克、零點參肆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奕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6973公克、0.34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軍毒偵緝字第4號、毒偵字第4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顆粒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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