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長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443號被告楊長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7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388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再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