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請人 曾金生 即來福塑膠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周玉群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貳佰零貳萬玖仟肆│AN七五二七八一││││ 司柯長崎 │││佰柒拾貳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