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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