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一,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