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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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О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癸○○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十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號、二四七四號、五0五七號、五0五八號)及移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三號、一○三三五號、一一三五七號、一一九一七號、一二一一七號、一二三七一號、一二三七二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六五號、一四七四一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公文書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壬○○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指印、變造身分證上之壬○○照片、偽造發票人庚○○,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保險單、識別證及印章,均沒收。
事實
一、壬○○(原名 許佳慧 )原係任職於寅○ 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人壽保險公司) 台南 分公司文和通訊處之收費組長,職司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服務、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險單質押貸款申請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離職)。壬○○因職務之便,持有保險客戶之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證件,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之行為:
(一)壬○○於九十年十月間,持保險客戶 蔡月琴 之身分證影本,冒用蔡月琴之名,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二張(分別為威士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在申請書上之申請卡別欄及申請人欄偽簽蔡月琴之署押各一枚,再持以向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蔡月琴,並使世華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上揭信用卡。壬○○於收取上開信用卡後,即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上開二張信用卡背面偽造蔡月琴之英文署押「YUEH」各一枚,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蔡月琴,壬○○並持該二張信用卡,以蔡月琴之名義,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五預借現金部分除外)及附表二所列時間至所列特約商店地點,以刷卡方式消費所列之金額,壬○○於刷卡消費時,分別偽造蔡月琴之英文署押「YUEH」於各該信用卡簽帳單上,使該等特約商店信以為是信用卡上本人消費,而允其刷卡,並交付所購買之財物,再由各該特約商店據以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領同額款項,致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依約給付壬○○前開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蔡月琴及世華銀行。壬○○並於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時、地,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至中國信託西台南分行設置提款機處,輸入密碼以預借現金,致使自動付款機設備陷於錯誤而出借現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
(二)壬○○復承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持有保戶 蘇仁志 保險單之機會,先使不知情之人偽造蘇仁志之印章一枚,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未經蘇仁志之同意,持蘇仁志之保險單向寅○人壽保險公司貸款二十五萬元,並於寅○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簽蘇仁志之署押二枚及蓋用偽造之印文二枚,並將保險單借款借據持以行使,致使寅○人壽保險公司陷於錯誤,以為蘇仁志持保險單借款,遂將貸與之款項匯入蘇仁志之 台南市 第六信用合作社淵東分社帳戶內,旋壬○○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往蘇仁志家,向蘇仁志之配偶 吳美秀 訛稱係轉帳錯誤,要求吳美秀將所得款項再轉入不知情之壬○○友人 劉素慈 之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帳戶(該帳戶由劉素慈提供給壬○○使用),再由壬○○將二十五萬元由前開帳戶中領出花用,而詐騙得逞。嗣壬○○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明知其已被寅○人壽保險公司開除,已不得再向保戶收取保費,仍假冒寅○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之身分,至蘇仁志家向蘇仁志之配偶吳美秀收取保費,致吳美秀陷於錯誤而交付一萬九千六百零八元,壬○○又詐騙財物得逞。後來吳美秀發覺保費金額有異,向寅○人壽保險公司查詢,才得知壬○○以蘇仁志保單詐騙二十五萬元及保費一萬九千六百零八元之事。
(三)壬○○因保險業務之故,持有保險客戶 黃進南 之保險單及位於台南市○○區○○街○○○號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壬○○復基於同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該戶口名簿影本上所載原黃進南之長女「 黃秋雲 」之姓名變造成「 黃玉雪 」,並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黃進南、黃玉雪之印章各一枚。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壬○○未經黃進南之同意,持該保險單暨變造後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偽造之印章,向寅○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將黃進南寅○百齡終身壽險保險單(保險單號碼百齡字第0000000-0)之要保人黃進南申請變更為黃玉雪,並於該申請書上偽簽黃進南之署押二枚、印文二枚、黃玉雪之署押一枚及印文一枚,足以生損害於黃進南、黃玉雪、黃秋雲三人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壬○○於取得經變更許可而補發之保險單後,繼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持該補發之保險單,向寅○人壽保險公司貸款十九萬九千元,並於寅○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簽黃進南、黃玉雪之署押各一枚及蓋用偽造其二人之印文各一枚,足生損害於黃進南及黃玉雪,壬○○並持以行使,致使寅○人壽保險公司陷於錯誤,以為黃玉雪持保險單借款,遂將貸與之款項匯入不知情之黃玉雪安南郵局帳戶內(黃玉雪即事實(一)之保戶,其經壬○○之要求提供上開帳戶供壬○○使用),壬○○隨即將上開金額領出花用,而詐騙十九萬九千元得逞。嗣經黃進南及寅○人壽保險公司安順收費處主任 宮台德 發現才知悉上情。
(四)壬○○復承前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間,分別為下列行為:⑴未得保戶 黃麗如 之同意,利用持有客戶黃麗如二張保險單之機會(保險單號碼分別為G0000000及RP五五一六八七),委由不知情之人偽刻黃麗如印章一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偽填黃麗如解約退還金之申請書二張,並於申請書上偽簽黃麗如之署押六枚及偽蓋印文六枚,向寅○公司辦理解約退保,足生損害於黃麗如,並使寅○公司誤以為係黃麗如本人欲退保,而陷於錯誤,匯入解約金十萬五千二百三十六元至黃麗如之帳戶。嗣後,壬○○乃向黃麗如表示該筆款項係公司匯錯,要求黃麗如提領現金逕交與壬○○,壬○○因而詐得上開款項。⑵未得保戶 林順安 之同意,向林順安之妻 程麗香 謊稱欲為其夫辦理保單附約,進而取得保戶保險單、保戶農會存款帳號等資料後,先委由不知情之人偽刻林順安印章一枚,隨即未經林順安同意,先後二次利用持有保險單之機會,於寅○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簽林順安之署押四枚及蓋用偽造之印文四枚,足生損害於林順安,壬○○並將保險單借款借據持以行使,致使寅○人壽保險公司陷於錯誤,分二次各匯入十萬元至林順安之農會帳戶,壬○○再以前揭公司匯錯款項之詞,要求林順安之妻程麗香提領前開二十萬元交付壬○○,因而詐得上開二十萬元。
(五)壬○○與 蔡寶鳳 (現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先由壬○○利用其曾於寅○人壽保險公司任職所留存客戶保單資料,向保戶辛○○○之媳婦 楊雅鳳 佯稱公司因要發送紀念品,需要辛○○○之保單,楊雅鳳因此陷於錯誤而將保單交與壬○○,壬○○即夥同蔡寶鳳將蔡寶鳳之照片交由與之有犯意聯絡綽號「 阿發 」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偽造辛○○○之身分證,並將蔡寶鳳之照片貼於該身份證上,並同時由「阿發」以壬○○之照片偽造 陳美麗 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辛○○○及陳美麗暨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待身分證件偽造完成後,壬○○及蔡寶鳳遂於同年月十四日二十時五十分許,持偽造身分證及辛○○○之保單,一同前往位於彰化市○○○路一百七十號之寅○人壽保險公司彰化服務中心,由蔡寶鳳持偽造之辛○○○身份證及保單向保險公司人員佯稱為辛○○○本人,欲以保單借貸款項,同時壬○○亦出示偽造之陳美麗身分證與保險公司人員洽談貸款事宜,後經該服務中心課長 張嵩仁 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辛○○○及陳美麗身分證各一張、偽刻辛○○○印章一枚。
(六)壬○○又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本人的照片交由與之有犯意聯絡綽號「阿發」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壬○○之照片,偽造成己○○之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完成後,綽號「阿發」之人並將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2659號(所有人為 陳淑芬 ),自小客車之車牌卸下,改懸掛所偽造之車牌「8Q—3396」,並將引擎號碼偽造為「RA—AE11281」,將車身號碼偽造為「PBB00685」後,由壬○○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一時許,持經偽造之「己○○」之身分證,駕駛一部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及偽造引擎號碼RA-AE一一二八一號之三陽自小客車,到高雄縣○○鄉○○○路○○○號 蘇敏雄 所經營之億利汽車當鋪典當,壬○○出示偽造之己○○身分證,偽造之「8Q—3396」行車執照、出廠證明書、貨物稅完稅照證及新領牌照登記書,並在當票上偽造己○○之指印二枚,致該當鋪負責人蘇敏雄陷於錯誤,誤以為車主及車籍均為真實,而詐得四十萬元,並足生損害於己○○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七)壬○○又承前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由與之有犯意聯絡綽號「阿發」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將壬○○照片黏貼在庚○○之身分證上(該庚○○之身分證係庚○○所遺失),而變造庚○○之身分證一張,又以壬○○之照片偽造庚○○之駕駛執照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各一張,足生損害於庚○○、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員工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待完成後,由壬○○先委請不知情之人偽刻庚○○之印章一枚,再於⑴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變造之庚○○身分證向中國國際商銀永康分行(以下簡稱中國商銀)申請開戶,並在存摺類存款綜合約定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及偽造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庚○○。⑵在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持變造庚○○身分證及偽造庚○○自小客車(車號0000-00)之車籍資料,向聯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九如分行(以下簡稱聯邦銀行)借貸五十萬元,並在借款契約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二枚及偽造印文十八枚;在汽車貸款申請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及偽造印文一枚;並偽填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於其上發票人欄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及偽造印文三枚,致該銀行誤以為借款人及車籍資料均為真正而出借五十萬元予壬○○,足生損害於庚○○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正確性,並造成該銀行五十萬元呆帳。⑶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變造庚○○身分證向聯邦銀行申請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在申請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及印文一枚,足生損害於庚○○,又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向聯邦銀行申辦現金卡,並在申請書上偽造庚○○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庚○○,壬○○在取得聯邦銀行現金卡後,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預借現金,致使自動付款機設備陷於錯誤而出借現金七萬元得逞。⑷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變造庚○○身分證向大眾商業銀行大昌分行(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並在申請書上偽造庚○○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庚○○,壬○○在取得大眾銀行現金卡後,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銀行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預借現金,致使自動付款機設備陷於錯誤而出借現金六萬元得逞。⑸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變造之庚○○身分證,向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信公司)申辦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在二張申請書上各偽簽庚○○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庚○○,惟上開二門號均因資料不實,經和信公司發覺而予停話。⑹壬○○又以同一手法,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向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庚○○。⑺復於同年月五日,以同一手段,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庚○○。⑻壬○○旋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持變造庚○○之身分證,至高雄市○鎮區○○○路○○○號宗禾租車行欲租賃一輛休旅車,並在租車契約書上偽簽庚○○之署押二枚,足生損害於庚○○,經該租車行負責人丁○○發現壬○○係持偽造之駕駛執照,而報警將之查獲,致壬○○詐騙未得逞。警方並當場扣得變造之庚○○身分證一張、偽造之庚○○識別證及駕駛執照各一張、偽造林順安、 羅心 謐、 張瑞真 、 劉謹貞 、 林美蘭 及 陳麗郁 身分證六張(係阿發交給壬○○持有,欲俟機向租車行行騙之用)及偽刻之林順安、 羅心謐 、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庚○○印章六枚。
(八)壬○○承上揭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偽造寅○人壽公司「寅○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之保險單(保險單號碼:YBD26023),持以行使,向 林素香 佯稱可為其兒子 葉盈賓 辦理「寅○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等語,使林素香誤以為真,填寫要保書,辦理投保,壬○○以此方式向林素香詐取保險費一萬零五百四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寅○人壽公司。
(九)壬○○因侵占保戶保險費等事,為寅○人壽公司解雇並送警究辦,詎壬○○竟為逃避警方查緝,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與有犯意聯絡綽號「阿發」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壬○○將其照片交予綽號「阿發」,偽造「 陳翠蓮 」之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冒偽陳翠蓮之身分與 蔡佳玲 交往,復基於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段○○○號,蔡佳玲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1958號自小客車,以動產抵押之方式,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銀行)辦理貸款時,於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之甲方連帶保證人欄,冒偽「陳翠蓮」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台南市○○路○○○號「亞沛通訊行」,以陳翠蓮之名義,於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電信公司)用戶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章欄,冒偽「陳翠蓮」之署押二枚及指印一枚後,持以行使,申辦泛亞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致泛亞電信公司人員信以為真,而給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安泰銀行、泛亞電信公司及陳翠蓮。
(十)壬○○承前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由與之有犯意聯絡之綽號「阿發」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壬○○之照片,偽造「辰○○」、「卯○○」之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後,綽號「阿發」之人並將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4969號、車牌號碼00—4975號(以上二輛所有人均為遠東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小客車之車牌卸下,分別懸掛所偽造之「C4—8579」、「X6—0676」車牌,並將上開車輛之引擎號碼分別偽造為「RA—AA05850」、「RA—AA06892」,將車身號碼分別偽造為「PA04844」、「PA05893」後,由壬○○分別於⑴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六時許,駕駛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00—8579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號乙○○所開設之「茂盛汽車當鋪」典當,並以偽造之辰○○身分證及「C4—8579」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貨物稅完稅照證,復於押當車輛切結書上冒偽「辰○○」之署押,持以行使,取信於乙○○,使乙○○信以為真,而應允其典當並交付三十六萬元予壬○○。⑵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00—0676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號丑○○所經營之「正新汽車當鋪」典當,並以偽造之卯○○身分證及「X6—0676」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貨物稅完稅照證,復於當票上冒偽「卯○○」之署押,持以行使,藉以取信於丑○○,使丑○○不疑有他,而予以應允,並交付三十八萬元。並足生損害於辰○○、卯○○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十一)壬○○又與綽號「阿發」之人,承前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將其照片交予「阿發」,偽造「丙○○」之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⑴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由壬○○委請不知情之人偽刻丙○○之印章二枚,以偽造之丙○○身分證分別至「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及「台北銀行台南分行」申請開戶,並在印鑑卡上冒偽丙○○之署押及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丙○○。⑵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持偽造之丙○○身分證,以保單遺失為由,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司)職員曾 杜麗碧 申請補發,於保單補發申請書上冒偽丙○○之署押,使 曾杜麗碧 不疑有詐,准予補發,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保單共十二筆。復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以附表五編號一至六之保單,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並於保單借款借據上冒偽「丙○○」之署押,致國泰人壽公司誤以為真,而貸予七十七萬元。又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附表五編號七至八之保單,以同樣方法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貸款二萬八千元:壬○○於上開二次貸款中,並要求國泰人壽公司將貸予之款項分別撥入前揭冒偽丙○○之申請之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及台北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中,足以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寅○人壽保險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善化分局及歸仁分局、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及台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四)之⑴部分,辯稱:曾幫黃麗如代墊一期保費,故詐騙之解約金非十萬五千二百三十六元,應扣除代墊之保費云云;犯罪事實(四)之⑵部分,辯稱:詐領二十萬元後,曾幫林順安投保新保約並代墊保費,故詐騙之借款二十萬元亦應扣除代墊之保費云云。
二、經查:除被告壬○○之前開自白外,且被告犯罪事實:
(一)之犯行有被害人蔡月琴指述之警詢筆錄(詳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刑偵字第○二八號卷第三頁),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世華銀行復函乙紙及簽帳單影本八張(詳臺南市警察局南市警刑偵字第○二八號卷第五頁至第十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號卷第八頁至第二十頁)附卷可參。
(二)之犯行有被害人蘇仁志、吳美秀指述之偵訊筆錄(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七七七號卷第四頁、第十三、十四頁)及證人宮台德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七七七號卷第三頁、原審卷第一四五頁),並有被害人蘇仁志申請書影本一紙、保險費繳費收據影本一紙及保險單借款借據影本乙紙(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七七七號卷第五頁、六、十九頁)附卷可稽。
(三)之犯行有被害人黃進南(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五號卷第五至七頁)、黃玉雪指述之偵訊筆錄(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五號卷第二十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卷第十九頁)及證人宮台德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五號卷第六、七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卷第十八頁背面、原審卷第一○五頁),並有偽造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一份、保險單借款借據影本一張及黃玉雪帳戶出入明細影本乙紙(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三二五號卷第九頁至第十四頁)在卷可按。
(四)之犯行有被害人林順安及程麗香指述之原審訊問筆錄(詳原審卷六十六頁、第六十七頁、第八十一頁),並有被害人黃麗如、林順安聲明書等影本、被告自認聲明書影本二張、解約退還金申請書影本二張及保險單借款借據影本二張(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一九八一號卷第五頁至第十一頁)附卷可參。
(五)之犯行有被害人辛○○○指述之警詢筆錄(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卷第二六頁背面、第二七頁)及共犯蔡寶鳳供述之警詢及偵訊筆錄(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卷第八頁至第十頁、第二三頁、第六二頁)、證人楊雅鳳於警詢之證述,並有認領保單領據影本一件(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七頁)、證人張嵩仁警詢筆錄之證述(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卷第十、十一頁),復有偽造被害人辛○○○及陳美麗身分證各一張、偽刻辛○○○印章一枚、辛○○○保險單影本一紙(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八號卷第十七、十八頁)在卷可參。
(六)之犯行有被害人陳淑芬、己○○、蘇敏雄指述之警詢筆錄(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 高市 警刑偵十卷第七頁、第十四頁至第十八頁)及偵訊筆錄(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卷第十三頁),並有偽造己○○之身分證影本、原車主陳淑芬及偽造己○○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偽造己○○行車執照影本、三陽工業汽車出廠及貨物完稅照證影本、保管條影本、車輛協尋輸入單、協調紀錄影本、典當物品登記簿影本及當票原本各一件、及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採證照片(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五月高市警刑偵十卷第五、六、八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高市警刑偵十卷第三十三頁、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六頁、第七十二頁、第七十五頁、第七十七頁、第七十九頁、第八十二頁、第八十五頁、第九十頁、第九十二頁、第九十六頁、第九十七頁、第一○○頁、第一○四頁、第一一一頁)在卷可證。
(七)之犯行有被害人庚○○指述之警詢筆錄(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三字第○六○一六號卷第六頁)及證人戊○○、 吳佩蓁 、丁○○、 曾華莉 及甲○○證述之警詢筆錄(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三字第○六○一六號卷第四、五、七、八、八之一、八之二頁),並有扣案變造之庚○○身分證一張、偽造之庚○○識別證及駕駛執照影本各一張、偽造林順安、羅心謐、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陳麗郁身分證影本六張(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三字第○六○一六號卷第十三、十六、十八頁)、偽刻之林順安、羅心謐、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庚○○印章印文影本六枚、聯邦銀行存摺類存款綜合約定書影本、戶頭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一份、聯邦銀行現金申請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汽車貸款申請書影本、本票影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申請書影本、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影本、違規通知單影本各一紙(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三字第○六○一六號卷第二十一之一、二二、二十三、二十三之一至之四)、中國商銀復函一紙、聯邦銀行復函一紙及現金卡交易明細一紙及撥入款項明細資料影本二紙、大眾銀行復函一紙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紙暨交易明細表一張、和信公司復函一紙及申請書影本二張、泛亞公司復函一紙及申請書影本一張、台灣大哥大公司復函一紙及申請書影本一張、租車契約書影本一張(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三字第○六○一六號卷第一○一至第一○七頁、第一一九至第一二三頁、第一四五至第一四八頁、第一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在卷可稽。
(八)之犯行有被害人林素香指述之警詢筆錄(詳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警刑字第○九一○○一一八八九號卷第九頁)及偵訊筆錄(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一八六六號卷第第三頁),並有被告簽收之收據原本十紙及寅○人壽保險單在卷可稽(詳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警刑字第○九一○○一一八八九號卷第十頁至第二十頁)。
(九)之犯行有被害人蔡佳玲、陳翠蓮指述及證人 徐進明 證述之警詢筆錄(詳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警刑字第○九二○○○六五五二號卷第三頁至第八頁),並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泛亞電信申請資料、郵局存證信函及偽造陳翠蓮之身分證等影本各一件(詳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警刑字第○九二○○○六五五二號卷第十頁至第十三頁)、寅○人壽保險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九二)新壽法務○○二六號函檢附被保險人 王禹琪 要保人許佳慧之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七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五頁)在卷可佐。
(十)之犯行⑴部分有:被害人子○○、辰○○、乙○○指述之警詢筆錄(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高市警刑偵十卷第八至十一頁、第十九頁),並有偽造辰○○之身分證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偽造辰○○行車執照影本、三陽工業汽車出廠及貨物完稅照證影本、車輛協尋輸入單、協議書影本、押當車輛切結書影本一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及運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駛牌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高市警刑偵十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頁、第三十八頁、第七十四頁、第七十八頁、第八十一頁、第八十四、第九十五頁、第一○八頁、第一一三頁)在卷可證;⑵部分有:被害人子○○、丑○○、卯○○指述之警詢筆錄(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高市警刑偵十卷第八至九頁、第
十二、十三頁、第二十、二十一頁)及丑○○偵訊筆錄(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卷第十二頁),並有偽造卯○○之身分證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偽造辰○○行車執照影本、三陽工業汽車出廠及貨物完稅照證影本、協議書影本、車輛協尋輸入單、典當物品登記簿影本及當票影本各一件、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及運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駛牌鑑定報告書及採證照片(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高市警刑偵十卷第二十二頁、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六第三十一頁、第三十六頁、第四十頁至第六十頁、七十七頁、第八十頁、第八十三頁、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九頁、第一○九頁、第一一二頁)在卷可佐。
(十一)之犯行有被害人丙○○及證人曾杜麗碧、 劉金滿 、 楊育銘 指述之警詢筆錄(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偵字第四五二號卷第五、六頁、第十頁、第十一頁、第十二頁、第十三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七號卷第三頁),並有丙○○身分證及口卡影本、曾杜麗碧及劉金滿身分證等影本各一件(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偵字第四五二號卷第
十二、第十五頁)、貼被告相片之丙○○身分證影本一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借據影本八件、安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印鑑卡(有被告偽造之丙○○身分證)影本一件、安泰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台北銀行台南分行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件、高雄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報案紀錄影本(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偵字第四五二號卷第十七頁至第三十三頁)、楊育銘身分證影本一件及保單補發申請書影本十一紙(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七號卷第四頁、第六頁至第十二頁)在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足證被告壬○○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可採信。被告於原審固另就犯罪事實(四)之⑴部分,辯稱:曾幫黃麗如代墊一期保費,故詐騙之解約金非十萬五千二百三十六元,應扣除代墊之保費云云;事實(四)之⑵部分,辯稱:詐領二十萬元後,曾幫林順安投保新保約並代墊保費,故詐騙之借款二十萬元亦應扣除代墊之保費云云。然被告利用持有保戶黃麗如及林順安保險單之機會,向寅○人壽保險公司詐騙解約金及以保險單借款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核與前述證據相符,故被告確有事實(四)⑴⑵犯行甚明,至於被告詐得解約金及借款後,是否另有幫被害人代墊保費或投保新約,乃被告與被害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被告犯罪行為成立無關,亦與被告自寅○人壽保險公司騙取之金額無涉,被告上開辯解,委無可採。綜上各情相互勾稽,被告除前述所辯外,其餘坦認犯行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上訴人即被告壬○○犯罪事實(一)、(二)、(四)之⑴⑵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另犯罪事實(一)附表三編號五預借現金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被告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按汽車引擎及車身號碼,乃製造廠商對該車輛出廠時之識別文字,表示其出廠之年度及批號,同時亦代表其品質與信譽,係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準私文書(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判例意旨),又磨去汽車引擎或車身號碼之全部而重新打造號碼,因有「新創性」,應屬「偽造」,移送併辦意旨認係變造,尚有未洽。且共犯綽號「阿發」之人於偽造引擎及車身號碼後,已將車輛質借,係就該偽造之準私文書對外提示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犯罪事實(六)、(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犯罪事實(七)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犯罪事實(八)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被告犯罪事實(九)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犯罪事實(十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人代刻被害人庚○○、蘇仁志、黃進南、黃玉雪、黃麗如、林順安、羅心謐、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丙○○等人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就事實(五)犯行,與蔡寶鳳及綽號阿發者;就事實(六)、(七)、(九)、(十)、(十一)犯行,與綽號阿發者,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部分,係變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及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變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發票人庚○○、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面額五十萬元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其後將該本票交聯邦銀行以為借款之擔保,顯已持以行使,此部分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並與綽號阿發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檢察官就犯罪事實(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移請併案審理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該併案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認與前述已起訴成罪部分之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不可分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前開未起訴併案部分之犯罪事實自仍在本院得審理之範圍,併此敍明。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後檢察官再移送併辦被告犯罪事實(八)至(十一)部分,致原審法院就該部分未予審酌並予判決,惟該併案部分既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關係,原審未及審酌並予判決,仍有未洽;㈡犯罪事實(七)之⑵被告偽造發票人庚○○、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被告所為應犯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原判決未論及該罪,且就以發票人庚○○名義偽造之上開本票,未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以因牽連犯關係而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論處,致未指定辯護人,復因被告坦承犯罪,而依簡式審判程序,均有未洽。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均以被告另犯罪事實(八)至(十一)之罪,請求一併審判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公文書(含疏未論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不法利益、所為手段,冒用客戶名義申辦信用卡,進而持卡至各特約商店恣意消費,又持客戶保單向寅○人壽保險公司詐騙得逞之金額逾七十萬元,離職後更變本加厲,與犯罪集團掛勾,四處詐財行騙,無視法律之存在,惡性重大,對於被害人及社會經濟秩序均造成嚴重危害,經通緝到案後,於審理時對所犯罪行坦認不諱,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至於附表六所示偽造發票人庚○○,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六所示其餘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保險單及識別證,係被告或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沒收。另變造之庚○○身分證,除其上照片為被告外,該身分證乃庚○○所遺失,業據庚○○於警詢中供述無誤,故除該照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外,身分證應發還予庚○○;至於犯罪事實(一)之信用卡二張、犯罪事實(二)偽刻之蘇仁志印章一枚、犯罪事實(三)偽刻之黃進南、黃玉雪印章各一枚、犯罪事實(四)偽刻之黃麗如印章一枚,均未扣案,亦未尋獲,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擾,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而犯罪事實(一)信用卡二張背面偽造之蔡月琴英文署押二枚,已連同信用卡滅失,自無庸諭知沒知,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椿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高明發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冒用 蔡玉琴 名義向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之威士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編號│日期│特約商店│地點│偽造之署押│金額││││名稱││││├──┼─────┼────┼───────┼─────┼──────┤│1│90年10月29│正大加油│台南縣永康市中│蔡月琴│六百五十元│││日13:49時│站│正南路292號│││├──┼─────┼────┼───────┼─────┼──────┤│2│90年10月29│金華山銀│台南市○○路五│蔡月琴│二萬四千一百│││日18:09時│樓│段187號││元│├──┼─────┼────┼───────┼─────┼──────┤│3│90年10月30│和信電訊│台南市北區文賢│蔡月琴│一萬零四百元│││日19:53時│台南成功│路188號││││││特約店││││├──┼─────┼────┼───────┼─────┼──────┤│4│90年11月2│華力柔實│台南市西區康樂│蔡月琴│一千零二十元│││日13:55時│業股份有│街237號│││└──┴─────┴────┴───────┴─────┴──────┘┌──┬─────┬────┬───────┬─────┬──────┐│││限公司││││├──┼─────┼────┼───────┼─────┼──────┤│5│90年11月2│中國信託│台南市○○路四││一萬元│││日20:30時│西臺南分│段212號││││││行││││├──┴─────┴────┴───────┴─────┴──────┤│共計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元│└──────────────────────────────────┘附表二:
冒用蔡月琴名義向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之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編號│日期│特約商店│地點│偽造之署押│金額││││名稱││││├──┼─────┼────┼───────┼─────┼──────┤│1│90年10月30│永正銀樓│台南市南區金華│蔡玉琴│一萬三千元│││日17:11時││路二段154號1樓│││└──┴─────┴────┴───────┴─────┴──────┘┌──┬─────┬────┬───────┬─────┬──────┐│2│90年11月5│南門庭園│台南市中區南門│蔡月琴│五百五十元│││日3:36時││路225號1樓│││├──┼─────┼────┼───────┼─────┼──────┤│3│90年11月6│遠百企業│台南縣永康市中│蔡月琴│一百四十二元│││日18:05時│股份有限│正南路553號││││││公司││││├──┴─────┴────┴───────┴─────┴──────┤│共計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二元│└──────────────────────────────────┘附表三:
┌──┬───────────────┬──┬────────────┐│編號│保單號碼│編號│保單號碼│├──┼───────────────┼──┼────────────┤│一│0000000000│七│0000000000│├──┼───────────────┼──┼────────────┤│二│0000000000│八│0000000000│└──┴───────────────┴──┴────────────┘┌──┬───────────────┬──┬────────────┐│三│0000000000│九│0000000000│├──┼───────────────┼──┼────────────┤│四│0000000000│十│0000000000│├──┼───────────────┼──┼────────────┤│五│0000000000│十一│0000000000│├──┼───────────────┼──┼────────────┤│六│0000000000│十二│0000000000│└──┴───────────────┴──┴────────────┘附表四:
┌──┬───────────────────────────────┐│事實│物品名稱│├──┼───────────────────────────────┤│一│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蔡月琴署押二枚、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蔡月琴│││英文署押七枚│├──┼───────────────────────────────┤│二│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之蘇仁志署押二枚、印文二枚│└──┴───────────────────────────────┘┌──┬───────────────────────────────┐│三│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偽造之黃進南署押二枚、印文二枚、黃玉雪│││署押一枚、印文一枚、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之黃進南署押、印文各一│││枚,黃玉雪署押、印文各一枚│├──┼───────────────────────────────┤│四│解約退還金申請書上偽造之黃麗如署押、印文各六枚、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之林順安署押、印文各四枚│├──┼───────────────────────────────┤│五│偽造之辛○○○、陳美麗身分證各一張、辛○○○印章一枚│├──┼───────────────────────────────┤│六│當票上偽造之己○○指印二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偽造己○○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偽造己○○身分證一枚│││偽造己○○行車執照一枚│││偽造車牌號碼「8Q—3396」一枚│││偽造引擎號碼「RA—AE11281」一枚│││偽造車身號碼「PBB00685」一枚│└──┴───────────────────────────────┘┌──┬───────────────────────────────┐│七│⑴存摺類存款約定書上偽造之庚○○署押一枚、印文二枚│││⑵借款契約書上偽造之庚○○署押二枚、印文十八枚、汽車貸款申請書│││上偽造庚○○署押、印文各一枚、偽造之發票人庚○○、發票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⑶開戶申請書上偽造庚○○署押、印文各一枚、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林│││ 幸玉 署押一枚│││⑷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庚○○署押一枚│││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上偽造庚○○署押二枚│││⑹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上偽造庚○○署押一枚│││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上偽造庚○○署押一枚│││⑻租車契約書上偽造庚○○署押二枚、變造庚○○身分證上壬○○照片│││一張、偽造庚○○駕駛執照及識別證各一張、偽造林順安、羅心謐、│││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陳麗郁身分證六張、偽刻之林順安、羅心│││謐、張瑞真、劉謹貞、林美蘭及庚○○印章六枚│├──┼───────────────────────────────┤│八│偽造被保險人葉盈賓「寅○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保險單」一件│└──┴───────────────────────────────┘┌──┬───────────────────────────────┐│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偽造 陳翠連 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偽造陳翠蓮之身分證一枚│││泛亞電信用戶申請書上偽造陳翠蓮署押二枚、指印一枚│├──┼───────────────────────────────┤│十│⑴押當車輛切結書偽造辰○○之署押及指印各二枚│││偽造辰○○身分證一枚│││偽造辰○○行車執照一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偽造辰○○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偽造車牌號碼「C4—08579」一枚│││偽造引擎號碼「RA—AA05850」一枚│││偽造車身號碼「PA04844」一枚││││││⑵偽造卯○○身分證一枚│││偽造卯○○行車執照一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偽造卯○○署押及印文各一枚│││當票上偽造卯○○署押及指印各一枚│││偽造車牌號碼「X6—00676」一枚│└──┴───────────────────────────────┘┌──┬───────────────────────────────┐││偽造引擎號碼「RA—AA06892」一枚│││偽造車身號碼「PA0583」一枚│├──┼───────────────────────────────┤│十一│偽造丙○○身分證一枚│││保單借款借據共八紙上偽造丙○○之署押各二枚共十六枚│││安泰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丙○○署押二枚、印文三枚│││台北銀行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丙○○印文二枚│││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上偽造丙○○署│││押及指印各二枚,三聯單上偽造丙○○署押及指印各一枚│││保單補發申請書共十一紙上偽造丙○○之署押及印文各十一枚│││偽刻丙○○之印章二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