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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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國賽於民國100年9月4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八里方向行駛,行經疏洪一路與疏洪八路口時,因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於被告 曾湟楷 (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告訴人 李家豐 所騎乘之機車兩車發生碰撞倒地後,因閃避不及自後方追撞告訴人倒地之機車,致仍跨於機車上之告訴人飛出,因而受有下肢多處挫傷、上肢多處挫傷、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家豐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101年6月29日之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