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宋文松
黃秀菊 宋進枝 張秀蓮 黃富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宋榮喜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張秀蓮已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死亡,惟本件於同年月21日始起訴,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張秀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繼承人為再審原告,逾期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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