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叁顆(含藍色柒顆、深粉紅色陸顆,毛重共叁點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勝麟於民國98年12月11日11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前,為警查獲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持有之MDMA13顆(毛重共3.93公克),經警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搖頭丸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2紙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5、26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之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就扣案之上開MDMA13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