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玖元部分自八十九
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
恁F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