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月15日、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附表:94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116,790元│93年6月30日│AY0000000│7│││司甲○○│分行│││││├──┼─────────┼────────┼─────────┼───────────┼────────┼────────────┤│002│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116,790元│93年6月30日│AY0000000│7│││司甲○○│分行│││││├──┼─────────┼────────┼─────────┼───────────┼────────┼────────────┤│003│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162,540元│93年6月15日│AY0000000│7│││司甲○○│分行│││││├──┼─────────┼────────┼─────────┼───────────┼────────┼────────────┤│005│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49,954元│93年9月15日│AY0000000│9│││司甲○○│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