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乙○○所遺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係榮民,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死亡,遺有財產即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二五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依退輔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頒「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柒、歸屬國庫之遺產移交…例外: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含)前亡故榮民之遺產,於繼承期限屆滿,未完成繼承者,依法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歸屬國庫。該會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書函委請本處處分上開遺產,為利遺產之移交並保證代處理遺產依法標售變價後,交付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暨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苗稅房字第○九四二○二七○六八號函、本院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二五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報紙、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九十四)榮基字第○三○二號書函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開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分別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退輔會依此規定,經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一防四○二九七號函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公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依該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120-3│建│27.00│全部││└─┴───┴────┴───┴──┴────┴─┴──────┴────┴──────┘┌─┬────────────────────┬──────┬────┬────────┐│編│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備考││號││(平方公尺)│範圍││├─┼────────────────────┼──────┼────┼────────┤│1│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巷○號│一層:33.7│全部│未辦保存登記。││││二層:37.4││││││合計: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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