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 吳家寧 被上訴人 鄭和維
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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