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訴人利威責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萬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