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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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健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
賴銘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健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宥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1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2年3月27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