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邱振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下列事項、證據資料如不遵期補正、提出或為詳細、誠
實之說明,將可能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為真實之陳述、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等情事)㈠依聲請人每月收入狀況扣除必要費用支出後,可以負擔之債務
清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清償期數、最終清償總金額)。㈡依聲請人「現行狀況」,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請
列具明細表(例如:膳食、租金、交通、水電費、勞健保等必要保險之保險費)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提出聲請人現行租屋處之租賃契約書,並陳報現行同住者之人數、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
㈣說明聲請人法定扶養權利人之人數、姓名、每月每人支出之扶
養費用;有無法定共同扶養義務人(如有,其姓名,並提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及各該人之戶籍謄本、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
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