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臺南市英得利暨信固投資人權益促進協會法定代理人 孟淑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江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7,985元,應繳裁
判費109,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敘明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
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上依據,並說明本件與被告間之交易過程、契約約定、各投資人投資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