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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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健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沒收」之記載更正為「未扣案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之應執行部分誤載為「未扣案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沒收」,與原判決附表各罪刑欄所記載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得總和不同,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