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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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03號聲請人 張富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䕒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日期與附表不符)?㈢確認附表所載票面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票據號碼CH457031(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2(
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3(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4(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5(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6(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7(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38(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37040(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41(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625512(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625516(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582816(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582817(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43(到期日視為未記載)、CH457044(到期日視為未記載)、WG0000000(到期日視為未記載)、WG0000000(到期日視為未記載)、WG0000000(未載到期日)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