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債權人 蔡克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銘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