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汌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被告洪昭銘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0174、10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榮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洪昭銘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榮汌、洪昭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本院卷宗可參。茲經本院訊問被告洪榮汌、洪昭銘後,本院認被告洪榮汌、洪昭銘犯罪嫌疑重大,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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