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 潘明昇
潘明燕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 潘明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