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7號自訴人 何國鈞 被告 李曉文 選任辯護人 王可文 律師
周廷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何國鈞雖曾委任 張啟祥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已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具狀解除對張啟祥律師之委任,有刑事自訴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
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即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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