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林宗輝 原告 林蕭玉葉 被告 林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90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權利範圍均為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500元【計算式:(67㎡×26,000元/㎡+建物現值555,000元)×1/2=1,1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