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趙啟成 被告 趙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10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5,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公告土地現值14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土地面積102㎡×公告土地現值160,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建物課稅總現值269,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8,7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