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風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風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竊盜等1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8、9、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5、10、11、12、1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又本院審核受刑人如附表所示14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6年6月20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9月+1年
8月+5月+3月+4月+1年11月+4月+8月=6年4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8、9、13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5、10、11、12、1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日21時許│106年2月1日22時許│105年5月4日7時10分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91號│第2791號│第20979號、106年度偵│││││字第41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第2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66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第219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刑9月確定。│,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5時至10│106年2月23日23時許至│106年2月7日11時5分許│││時間之某時(聲請書附│翌(24)日5時30分間││││表誤載為5時,應予更│之某時││││正)│││├────────┼──────────┼──────────┼──────────┤│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979號、106年度偵│第20979號、106年度偵│第20979號、106年度偵│││字第4133號│字第4133號│字第41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事實審││第219號│第219號│第219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第219號│第219號│第219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附表編號6、7所示2罪│││刑1年8月確定。│,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前某日│105年12月21日15時許│106年1月30日20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979號、106年度偵│字第218號│第22010號、106年度偵│││字第4133號││字第4273號、106年度│││││偵緝第2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簡字第181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事實審││第219號││、第708號、第709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號、│106年度簡字第181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第219號││、第708號、第709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7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6、7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6日23時10分│105年7月18日1時34分│105年7月18日3時50分│││至翌(17)日1時20分│許│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010號、106年度偵│第22010號、106年度偵│第22010號、106年度偵│││字第4273號、106年度│字第4273號、106年度│字第4273號、106年度│││偵緝第233號│偵緝第233號│偵緝第2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事實審││、第708號、第709號│、第708號、第709號│、第708號、第709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第708號、第709號│、第708號、第709號│、第708號、第709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2日5時39分│106年2月13日5時27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530號、第7667號│第6530號、第76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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