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更字第五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解 百榮
(即解伯鏞)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一至附表八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四0號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後,受處分人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二四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右開撤銷部分,均改判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
理由
壹、本件受處分人 解百榮 原姓名為甲○○,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戶政機關核准更名為解百榮,此有受處分人之戶籍謄本一份附本院卷可稽,以下本院即以受處分人經核准更名後之姓名解百榮為本件寫作之對象,先予敘明。
貳、如附表一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部分:
一、按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修正公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其施行日期依同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須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而行政院係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台九十交字第0一九三一七號令發布修正後之該條例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故以下所述及之本條例,如無特別註明,乃係修正生效後之新法,而於敘述上如係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該條例,則會在該條例下加註【舊法】以資辨明,先予敘明)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舊法)定有明文。又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按此法文之名稱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後已更名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稱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易言之,汽車駕駛人在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行駛,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為警當場攔停者,處罰機關固應對汽車之駕駛人為處罰,惟若舉發機關並非當場對該部汽車攔停,而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前係依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如照相機或測速器)逕行舉發者【按此逕行舉發之條文本規定於處理細則之第二十三條,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將舉發機關得以逕行舉發之情形及要件增訂為該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並於同年月五日生效,同時將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予以刪除】,此際舉發機關只能依上開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為掣單舉發,而如經舉發之汽車所有人在舉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處罰機關該名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之汽車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依前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該名違規駕駛人,而如汽車所有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雖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而未告知處罰機關實際之違規駕駛人者,處罰機關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規定,對車輛所有人加以處罰。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行經經公告之台北市○○○○道路汽車專用快速道路,未繫安全帶,而為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嗣員警即以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嗣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舊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附表一所示裁決書案號各逕行裁處異議人罰鍰一千五百元。
三、訊據受處分人固不否認前開車號汽車為其所有,惟矢口否認有任何違規行為,辯稱:這部分又沒有相片,只有紅單,怎麼說我違規云云,惟查:
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行經該附表所示地點,其上之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行,此有經警拍照掣單舉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紙在卷足憑(本院前審卷第一三八頁參照),雖此部分已因舉發時間過久,而在訴訟上無法取得當初採證之相片,惟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從而本件異議人既未能提出證據以資證明其無違規之行為,僅空言稱未有任何違規,尚難認其辯解為可採,此部分之事證明確,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述時地行經經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未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舊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五百元,固非無見,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其法文之文字由原先之「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專用道路,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修正為「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此條項規定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就形式上觀察,此修正前後之法律顯有不同,應認係屬法律之變更,原處分機關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而為此部分之裁決,即難認為允洽,本件受處分人此部分之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前述修正後,就處罰鍰之數額而言,與舊法無異,並無較重之情形,依學者所認,行政罰在法律之適用上應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規定所揭示之「從新從輕」原則之類推適用( 陳清秀 著【依法行政與法律的適用】一文,收錄於 翁岳生 編【行政法】一書,第一七六頁至第一七九頁,八十七年三月版),本院自應適用修正生效後之新法為本件之裁判,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在如附表一所示時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依該條項規定暨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科處其罰鍰一千五百元,以資適法。
叁、如附表二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部分:
一、按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銀元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即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舊法)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應依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又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易言之,汽車駕駛人在道路超速行駛,為警當場攔停者,處罰機關固應對汽車之駕駛人為處罰,惟若舉發機關並非當場對該部汽車攔停,而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前係依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如照相機或測速器)逕行舉發者,如前所述,此際舉發機關只能依上開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為掣單舉發,而如經舉發之汽車所有人在舉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處罰機關該名超速駕駛之汽車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依前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該名違規駕駛人,而如汽車所有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雖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而未告知處罰機關實際之違規駕駛人者,處罰機關仍應依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車輛所有人加以處罰。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固得依處理細則(舊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該處理細則附件之統一裁罰標準表【此標準表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亦經修正名為為基準表】,對行為人逕行裁決(如行為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其逕行裁決之處理方式為對行為人處以法文中之最高額罰鍰二千四百元),惟該條項規定乃必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稱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該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易言之,如於訴訟上無從證明行為人已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即難認行為人係故意不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而可由處罰機關依前揭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行為人逕行裁決。
二、本件受處分人解百榮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超速行駛,而為設於路旁之固定桿相機以拍照之方式採證,嗣為員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車號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舊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暨標準表之規定,以如附表二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訊據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有此部分之違規行為,核與卷附之舉發通知單、採證相片所記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相符(本院前審卷第一三六頁、第一五三頁、第二0八頁至第二0九頁參照,惟辯稱:我沒有收到紅單、怎能罰我最高額等語,經查:
本件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舉發單,均係以受處分人行車執照所登記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十四樓之四寄發,惟均因無人簽收而退回,此有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市裁四字第八八六八0三九三00號函附本院前審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二一二頁參照),而如前所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固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及依標(基)準表,對行為人逕行裁決,惟該條項規定乃必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該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易言之,如行為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即難認處罰機關可對行為人為逕行裁決,而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需行為人有㈠住居、事務所或所在地不明、㈡掛號郵寄不能到達者或㈢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等三種情形之一,方可對行為人為公示送達,本件受處分人於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之違規行為,其舉發單送達後係因無人簽收而退回,並非屬掛號郵寄不能到達之情形,而受處分人其住所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前係設在台北縣新 店市 ○○路○○○號二樓,其後遷往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此有卷附之受處分人戶籍謄本可稽,則原處分機關並不能以無人簽收舉發通知單退回,而逕認受處分人係已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並且故意不依限到案,核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受處分人係故意不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甚明。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四十四條第一項暨標準表(居均舊法)規定各逕行裁處異議人罰鍰二千四百元,固非無見,惟如前所述,⑴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係故意不依限到案,而依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對受處分人逕行為高額裁決,自難認為允當,應認受處分人之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⑵再,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修正公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雖新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僅就罰鍰之金額由銀元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並冠以新台幣字樣而作修正,惟就形式上觀察,此修正前後之法律顯有不同,應認係屬法律之變更(司法院第二廳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廳刑一字第一六二九0號函覆台灣高等法院之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⑶且如前所述,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者,另並需對行為人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記違規點數一點,本件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二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均漏未記載記受處分人違規點數一點,即難認為允洽,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四十條第一項超速行駛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依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如該行為人係駕駛汽車超速行駛,且未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者,需對行為人最少處以一千七百元之罰鍰,如超過二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者,則需處以一千九百元之罰鍰,較修正前之該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條件下係對行為人處以一千二百元之罰鍰,新法顯較舊法為重,而以舊法有利於受處分人,如前所述,依學者所認,行政罰在法律之適用上應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類推適用,本院自應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舊法為本件之裁判,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二所述時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超速之行為,且受處分人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依該條項、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標準表(均舊法)之規定,各從輕裁處異議人罰鍰一千二百元,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記異議人違規點數一點,以資適法。
肆、如附表三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部分: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並未在該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時,作任何之修正,故本件以下所稱之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即無區分新舊法之必要)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有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之行為,而為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暨標準表(均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三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同樣有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二0七頁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之前揭車號汽車確有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之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標準表(均舊法)之規定逕行裁處異議人罰鍰六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已有如前述,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依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如該行為人係駕駛汽車在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需對行為人最少處以六百元之罰鍰,較修正前之該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條件下係對行為人處以三百元之罰鍰,新法顯較舊法為重,而以舊法有利於受處分人,新舊法比較結果,本院自應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舊法為本件之裁判,原處分既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適用(指未及比較修正前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及基準表而言),自有未洽,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舊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標準表規定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三百元如附表三所示,以資適法。
伍、如附表四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
一、按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而如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台幣(以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未在該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時,作任何之修正,故本件以下所
稱之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即無區分新舊法之必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四所示時地有劃有紅色實線表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停車之行為,而為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標準表(均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四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逕行裁決。
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同樣有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一五一頁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揭時間在劃有紅色實線表示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停車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而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標準表之規定逕行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有如前述;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依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暨標準表之規定,如該行為人係駕駛小型車違規停車,需對行為人最少處以九百元之罰鍰,較修正前之該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條件下係對行為人處以六百元之罰鍰,新法顯較舊法為重,而以舊法有利於受處分人,則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誤(指誤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適用(指未及比較修正前後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言),自有未洽,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四所示時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舊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以資適法。
陸、如附表五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部分:
一、按劃設於道路上之黃色實線,為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之禁止停車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未在該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時,作任何之修正,故本件以下所稱之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即無區分新舊法之必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五所示時地,有在劃設有黃色實線表示禁止停車之路段,違規停車之行為,而為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五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同樣有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一九0頁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揭時間,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違規停車之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而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有如前述;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依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如該行為人係駕駛小型車違規停車,需對行為人最少處以九百元之罰鍰,較修正前之該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條件下係對行為人處以六百元之罰鍰,新法顯較舊法為重,而以舊法有利於受處分人,則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誤(指誤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適用(指未及比較修正前後之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言),自有未洽,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五所示時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舊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以資適法。
柒、如附表六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部分: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六所示時地,不緊靠道路右側而併排停車,而為員警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六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同樣有舉發單在卷可稽,並有採證相片一張附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一九一頁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揭時地不緊靠道路右側而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而依前揭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有如前述;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修正後之新法,就處罰鍰之數額,自原先處銀元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即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修正提高為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新舊法比較結果,新法顯較舊法為重,而以舊法有利於受處分人,則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誤(指誤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適用,自有未洽,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六所示時地,違反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舊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銀元一百元即新台幣三百元,以資適法。
捌、如附表七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部分: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位置不依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並未在該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時,作任何之修正,故本件以下所稱之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即無區分新舊法之必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可對行為人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七所示時地停車,其停車位置不依規定,而為員警或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交通助理員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七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受處分人此部分之違規行為,同樣有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第一三七頁、第二0一頁、第二0二頁、第二0三頁、第二0四頁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而受處分人雖又抗辯為何於同一天可連續舉發,實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規定之行為人,如逕行舉發時駕駛人不在場,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故,在這裡也要向受處分人說明。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前揭時地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而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則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誤(指誤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自有未洽(修正後之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暨基準表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與修正前相同,同樣都是處以六百元之罰鍰,故此部分有關處理細則部分,係適用新法),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七所示時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以資適法。
玖、如附表八所示原處分部分-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部分: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舊法)規定,可對行為人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移置為同條項第十一款規定)。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解百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八所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而均不依規定繳費,而為員警或交通助理員當場以拍照之方式採證,並以受處分人所有該部汽車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舊法)規定之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嗣因未能將舉發通知單送達於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又未依限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舊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舊法)之規定,以如附表八所示案號裁決書對受處分人為逕行裁決。
三、訊據受處分人辯稱:這一部分的舉發太多了,可能有重複舉發之嫌,且連續舉發不合理,我也沒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云云,經查:
㈠此部分之舉發,因數量較多,共有一百零三件,此次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
審理後,本院特別請原處分機關承辦人 李蓓馨 會同該所資訊室人員查明此部分之舉發有無重複舉發情形,經查明後,發現附表八編號第七十五號及第一0二號部分之舉發,係重複舉發,經承辦人簽奉原處分機關首長核可後,原處分機關亦向本院表示此二部分可免予處罰,此有簽呈一紙附本院卷可稽,故附表八編號第七十五號及第一0二號二部分,應認受處分人之此二部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機關就如附表八編號第七十五號及第一0二號部分之裁決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㈡至於附表八除前述編號第七十五號及第一0二號二部分外,其於受處分人之違
規行為,均有舉發單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內參照),而其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亦有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而受處分人雖又抗辯為何於同一天可連續舉發,實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規定之行為人,如逕行舉發時駕駛人不在場,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故,在這裡也要向受處分人說明。另外依卷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四0二號裁定所認,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由管理員所填載之繳費通知單,僅係一種方便停車駕駛人繳費之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自不發生必需送達始生效力之問題,本件自亦無受處分人所辯稱未見繳費通知單,而得主張免罰之問題,亦必需說明。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確有在如附表八所示時間(編號第七十五號、第一0二號部分除外,以下同)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而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舊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二百元,固非無見,惟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依限到案,則原處分既有前述違誤(指誤認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自有未洽(修正後之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暨基準表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案件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行為人,如在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者,與修正前相同,同樣都是處以六百元之罰鍰,故此部分有關處理細則部分,係適用新法),而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而九十年六月一日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與修正前之同條項第十款規定,如前所述,法文本身及處理細則對於在應到案日期前聽候裁決之行為人,處罰鍰之數額均相同,本院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及處理細則為裁判,仍以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號汽車有在如附表八所示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行為,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暨基準表之規定,各從輕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交通法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表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1│八十七年│水源快速│北市交裁車│一千五百元│原處分撤銷。│││八月五日│道路│字第二二-││解百榮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午八時││三五七二八││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十九分許││二四一七號││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2│八十七年│水源快速│北市交裁車│一千五百元│仝右│││八月二十│道路│字第二二-│││││二日上午││三五七二九│││││八時三分││二八00號│││││許│││││└──┴────┴────┴─────┴─────┴──────────┘附表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3│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二千四百元│原處分撤銷。│││三月三十│店市環河│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行│││一日下午│路(限速│市交裁車字││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二時二十│六十公里│第二二-一││高時速,處罰鍰銀元肆│││七分許│,以八十│五六九五二││佰元即新臺幣壹仟貳佰││││三公里行│號││元,並予記違規點數壹││││駛)│││點。│├──┼────┼────┼─────┼─────┼──────────┤│4│八十八年│台北縣貢│八十八年十│二千四百元│仝右│││二月九日│寮鄉濱海│月十四日北│││││下午七時│道公路一│市交裁車字│││││十八分許│0一公里│第二二-一││││││(限速五│一一0七六││││││十公里,│二號││││││以六十九│││││││公里行駛│││││││)││││├──┼────┼────┼─────┼─────┼──────────┤│5│八十八年│水源快速│八十九年四│二千四百元│仝右│││三月十一│道路(限│月二十六日│││││日下午三│速六十公│北市交裁車│││││時四分許│里,以八│字第二二-││││││十一公里│三五八四一││││││行駛)│0二九七號│││└──┴────┴────┴─────┴─────┴──────────┘附表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6│八十八年│台北市中│八十八年十│六百元│原處分撤銷。│││六月七日│山區松江│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在│││下午五時│路與農安│市交裁車字││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三十八分│街交岔路│第二二-一││處罰鍰新臺幣叁佰元。│││許│口│五八五0六│││││││三五0號│││└──┴────┴────┴─────┴─────┴──────────┘附表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7│八十七年│台北市文│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四月三日│山區指南│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在│││下午九時│路三段│市交裁車字││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四十分許││第二二-四││,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五七0四四││。│││││一四0號│││└──┴────┴────┴─────┴─────┴──────────┘附表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8│八十六年│台北市信│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五月二十│義區松廉│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在│││二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十時四十││第二二-六││停車,處罰鍰新臺幣陸│││七分許││一六四六六││佰元。│││││號│││└──┴────┴────┴─────┴─────┴──────────┘附表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9│八十四年│台北市松│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十二月十│山區南京│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不│││八日上午│東路五段│市交裁車字││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處│││十時十分││第二二-五││罰鍰銀元壹佰元即新臺│││許││一0五一0││幣叁佰元。│││││二三一號│││└──┴────┴────┴─────┴─────┴──────────┘附表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八十七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十二月二│ 安區 羅斯│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停│││十三日下│福路三段│市交裁車字││車位置不依規定,處罰│││午二時二││第二二-四││鍰新臺幣陸佰元。│││分許││三0七六九│││││││號│││├──┼────┼────┼─────┼─────┼──────────┤││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四月三十│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日上午十│路一段│市交裁車字│││││一時許││第二二-八│││││││五0五一五│││││││七四七號│││├──┼────┼────┼─────┼─────┼──────────┤││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四月三十│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二│路一段│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八│││││許││五0五0六│││││││三八三號│││├──┼────┼────┼─────┼─────┼──────────┤││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五月四日│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下午二時│路一段│市交裁車字│││││三十分許││第二二-八│││││││五一000│││││││六二三號│││├──┼────┼────┼─────┼─────┼──────────┤││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五月四日│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下午五時│路一段│市交裁車字│││││二十分許││第二二-八│││││││五一000│││││││八七六號││││││││││└──┴────┴────┴─────┴─────┴──────────┘附表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部分: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本院判決主文│││││裁決書案號│處罰主文││├──┼────┼────┼─────┼─────┼──────────┤││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十月三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解百榮汽車駕駛人,在│││上午九時│路│市交裁車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四十五分││第二二-一││,不依規定繳費,處罰│││許││00六六五││鍰新臺幣陸佰元。│││││三一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十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十五分許││第二二-一│││││││00六八0│││││││四五0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十五│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中午十│路│市交裁車字│││││二時二十││第二二-一│││││五分許││00七0二│││││││0八九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十八│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九│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一│││││許││00七二一│││││││四三三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十九│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五││第二二-一│││││分許││00七二0│││││││三二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九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二十││第二二-四│││││分許││0000六│││││││三六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九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三十││第二二-四│││││四分許││00七四七│││││││六七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八│路│市交裁車字│││││時許││第二二-四│││││││000一五│││││││九二四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五│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九│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五││第二二-四│││││分許││000六二│││││││七九五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六│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四│││││││000四0│││││││三六六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八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二十││第二二-四│││││分許││000六四│││││││二二三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九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二十││第二二-四│││││分許││000七七│││││││五二八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三十││第二二-四│││││分許││000七七│││││││二五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一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八時許││第二二-四│││││││000八九│││││││三五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二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十五││第二二-四│││││分許││00一七二│││││││二一八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三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二時四十││第二二-四│││││分許││00一七八│││││││七九五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七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二十││第二二-四│││││五分許││00一八五│││││││七八四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八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三十││第二二-四│││││分許││00一九三│││││││六六八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九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四十││第二二-四│││││五分許││00一九六│││││││二四五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二│莊市中港│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大排│市交裁車字│││││四時五十││第二二-一│││││五分許││000五五│││││││一三一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一日下│路│市交裁車字│││││午六時五││第二二-四│││││十二分許││00二0七│││││││五七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三日下│路│市交裁車字│││││午二時五││第二二-四│││││十分許││00二一七│││││││二0七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三日下│路│市交裁車字│││││午七時許││第二二-四│││││││00二00│││││││三三0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三時四十││第二二-四│││││一分許││00二四一│││││││四三九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四十││第二二-四│││││分許││00二四四│││││││四四一號│││├──┼────┼────┼─────┼─────┼──────────┤││八十六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三│安區仁愛│月十四日北│││││十日下午│路三段│市交裁車字│││││八時二十││第二二-七│││││分許││一二一0五│││││││0五0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一日上│路│市交裁車字│││││午七時十││第二二-四│││││一分許││00二四一│││││││五五五號│││├──┼────┼────┼─────┼─────┼──────────┤││八十六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十二月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十一日下│路│市交裁車字│││││午七時二││第二二-四│││││十分許││00二四0│││││││四九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一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一時│路│市交裁車字│││││三十分許││第二二-四│││││││00二五一│││││││0五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六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六時│路│市交裁車字│││││四十六分││第二二-四│││││許││00二六六│││││││九七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八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五時│路│市交裁車字│││││十五分許││第二二-四│││││││00二七八│││││││二一二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十四│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十五分││第二二-四│││││許││00三00│││││││四五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十七│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三│路│市交裁車字│││││時十五分││第二二-四│││││許││00二九七│││││││八六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四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三時二十││第二二-三│││││分許││00三三六│││││││八九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五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三十││第二二-四│││││分許││00三四四│││││││0九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七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二十││第二二-四│││││五分許││00三三九│││││││二三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一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八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九時四十││第二二-一│││││四分許││0000五│││││││二七二號│││├──┼────┼────┼─────┼─────┼──────────┤││八十七年│台北市萬│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三日│華區廣州│月十四日北│││││下午四時│街│市交裁車字│││││三十分許││第二二-七│││││││二二三二七│││││││四一七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四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一時│路│市交裁車字│││││二十分許││第二二-一│││││││000四三│││││││五一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四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五時│路│市交裁車字│││││三十三分││第二二-一│││││許││000三三│││││││一一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五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六時│路│市交裁車字│││││五分許││第二二-一│││││││000三九│││││││0七二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六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四十分許││第二二-一│││││││000四五│││││││八七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六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五時│路│市交裁車字│││││二十一分││第二二-一│││││許││000四五│││││││七六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七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十五分許││第二二-一│││││││000四五│││││││九九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十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八時│路│市交裁車字│││││許││第二二-一│││││││000五四│││││││一三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十八│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五││第二二-一│││││分許││000七三│││││││五二0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十九│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八│路│市交裁車字│││││時五十分││第二二-一│││││許││000七六│││││││九九四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八│路│市交裁車字│││││時許││第二二-一│││││││000七五│││││││四九四號│││├──┼────┼────┼─────┼─────┼──────────┤││八十七年│台北市中│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二十│山區建國│月十四日北│││││日上午十│北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二十││第二二-七│││││分許││三一二二0│││││││三三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二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五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五時二十││第二二-一│││││八分許││00一0四│││││││二二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三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一時│路│市交裁車字│││││八分許││第二二-一│││││││00一二七│││││││五五四號│││├──┼────┼────┼─────┼─────┼──────────┤││八十七年│台北市中│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三日│正區延平│月十四日北│││││下午四時│南路│市交裁車字│││││三十分許││第二二-七│││││││三二五0五│││││││0七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三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一六│││││││四九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四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二十五分││第二二-一│││││許││00一三五│││││││二二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五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三0│││││││三六七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五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中午十二│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五││第二二-一│││││分許││00一三0│││││││九五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八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十八分許││第二二-一│││││││00一三六│││││││七五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十一│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五十分││第二二-一│││││許││00一五七│││││││八六0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十一│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十五分││第二二-一│││││許││00一五九│││││││五三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右│││三月十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八分││第二二-一│││││許││00一五七│││││││0八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三月十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解百榮不罰。│││日下午三│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六三│││││││0二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六三│││││││0四四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四│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六二│││││││六八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八│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一│路│市交裁車字│││││時八分許││第二二-一│││││││00一八八│││││││八二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八│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一││第二二-一│││││分許││00一八九│││││││一二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九│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八七│││││││六一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九│路│市交裁車字│││││時十五分││第二二-一│││││許││00一九五│││││││七五五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一九七│││││││三五四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一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三十││第二二-一│││││五分許││00二0二│││││││六八五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一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九時四十││第二二-一│││││三分許││00二0二│││││││六四二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二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五十││第二二-一│││││八分許││00二一三│││││││四五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五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一時四十││第二二-一│││││分許││00二一三│││││││六六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七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四十││第二二-一│││││五分許││00二二五│││││││五八七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二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一時│路│市交裁車字│││││四十分許││第二二-一│││││││00二四四│││││││三八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二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八時│路│市交裁車字│││││五十一分││第二二-一│││││許││00二四五│││││││八七六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七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中午十二│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六││第二二-一│││││分許││00二七四│││││││九九一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八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四時│路│市交裁車字│││││二十分許││第二二-一│││││││00二七五│││││││九四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十四│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十分許││第二二-一│││││││00二九三│││││││七一二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十五│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一│││││許││00三00│││││││七一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十七│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三│路│市交裁車字│││││時五十四││第二二-一│││││分許││00三二四│││││││九二八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十八│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一│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一│││││許││00三四0│││││││一二九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九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五時二十││第二二-一│││││五分許││00一四六│││││││四一五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三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中午十│路│市交裁車字│││││二時五分││第二二-一│││││許││00一三三│││││││六三四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三十│店市復興│月十四日北│││││日下午四│路│市交裁車字│││││時五十二││第二二-一│││││分許││00一四三│││││││六八三號│││├──┼────┼────┼─────┼─────┼──────────┤││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三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許││第二二-一│││││││00一三二│││├──┼────┼────┼─────┼─────┼──────────┤│100│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二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上午七時│路│市交裁車字│││││五分許││第二二-一│││││││00一七七│││││││七七六號│││├──┼────┼────┼─────┼─────┼──────────┤│101│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二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三時│路│市交裁車字│││││許││第二二-一│││││││00一八0│││││││四二0號│││├──┼────┼────┼─────┼─────┼──────────┤│102│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原處分撤銷。│││五月二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解百榮不罰。│││下午三時│路│市交裁車字│││││五十五分││第二二-一│││││││00一三四│││││││二六一號│││├──┼────┼────┼─────┼─────┼──────────┤│103│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九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六時│路│市交裁車字│││││四十分許││第二二-二│││││││0000七│││││││六三六號│││├──┼────┼────┼─────┼─────┼──────────┤│104│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十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上午九│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二│││││許││000二三│││││││八二五號│││├──┼────┼────┼─────┼─────┼──────────┤│105│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二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六日上午│路│市交裁車字│││││七時五分││第二二-二│││││許││000八二│││││││五九三號│││├──┼────┼────┼─────┼─────┼──────────┤│106│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五月三十│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一日下午│路│市交裁車字│││││八時四十││第二二-二│││││五分許││00一0六│││││││六八四號│││├──┼────┼────┼─────┼─────┼──────────┤│107│八十七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二日│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上午八時│路│市交裁車字│││││三十一分││第二二-七│││││許││六二五三六│││││││0八三號│││├──┼────┼────┼─────┼─────┼──────────┤│108│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四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下午一時│路│市交裁車字│││││五十五分││第二二-二│││││許││00一三二│││││││八八八號│││├──┼────┼────┼─────┼─────┼──────────┤│109│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十日│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中午十二│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二││第二二-二│││││分許││00一四八│││││││七五四號│││├──┼────┼────┼─────┼─────┼──────────┤│110│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十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分││第二二-二│││││許││00一六三│││││││二二三號│││├──┼────┼────┼─────┼─────┼──────────┤│111│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十二│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八│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分││第二二-二│││││許││00一六三│││││││二八三號│││├──┼────┼────┼─────┼─────┼──────────┤│112│八十七年│台北縣新│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六月十三│店市中央│月十四日北│││││日下午四│路│市交裁車字│││││時二十分││第二二-二│││││許││00一六三│││││││三二五號│││├──┼────┼────┼─────┼─────┼──────────┤│113│八十七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七月七日│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下午八時│路│市交裁車字│││││十五分許││第二二-七│││││││七二七0七│││││││三九九號│││├──┼────┼────┼─────┼─────┼──────────┤│114│八十七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十二月二│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十一日上│路│市交裁車字│││││午八時許││第二二-八│││││││一一三一三│││││││三七六號│││├──┼────┼────┼─────┼─────┼──────────┤│115│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三月十一│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五│路│市交裁車字│││││時三十分││第二二-八│││││許││三三一一九│││││││二0六號│││├──┼────┼────┼─────┼─────┼──────────┤│116│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八年十│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四月三十│安區辛亥│月十四日北│││││日下午七│路│市交裁車字│││││時十五分││第二二-八│││││許││五二一0七│││││││三四一號│││├──┼────┼────┼─────┼─────┼──────────┤│117│八十八年│台北市大│八十九年二│一千二百元│仝編號所示。│││十月十一│安區新生│月二十二日│││││日上午八│南路三段│北市交裁車│││││時二十分││字第二二-│││││││八一五二0│││││││四0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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