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戴明漢  住桃園縣龍潭郵局第41號信箱
被   告  林松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