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戴明漢 住桃園縣龍潭郵局第41號信箱
被 告 林松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